文号 宝政办〔2022〕20 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2-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公开制度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 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7 月 21 日

 





宝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各乡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铁路地区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涉及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决策。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

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 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公 共服务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八)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范围,于每年年初确定分管工作范围内当年度需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并组织具体实施单位做好决策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的原则, 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乡镇政府(管委 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和宝丰实际,报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等作用,努力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决策质量。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起草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应当包含决 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等内容,并 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进行调研论证,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涉及产业政策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征求县发改部门意见;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相关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规、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对照衔接, 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作出专门说明,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 3 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依 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聘请专家、专业机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形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 为主。

第十八条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于咨询会、论证会召开 7 日前,将决策草稿及其依据、起草说明分送与会专家。会议召开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就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 机构进行。按照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内容;

(三)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的分析论证,以及决策可能引起的风险等级、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决策前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四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行政管理对象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新媒体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 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直接影响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并公示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参加名额和产生办法,接受公众报 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 范围对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分配。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 7 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听证代表反馈或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 5 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对象,尽可能广泛的开展走访活 动。走访应对制作走访记录并由走访对象签字或盖章。走访结束后,应当整理汇总走访对象意见。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决策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 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 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向县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及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 咨询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 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超越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或机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公报和县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 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对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网站发布政策解读等方式进行宣传。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收集决策过程全部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决策档案原件由决策承办单位留存。决策档案全部复印一份加盖决策承办单位印章后,交县政府办留存。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或者拖延执行,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县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负责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全面、及时、正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四十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开展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研 究机构应当是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和方式、决策执行基本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 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决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宝政〔202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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