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宝政办〔2020〕23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1-00009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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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丰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3日              

   

  宝丰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入的调控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域,破解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县级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引导省农信担保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风险给予一定补偿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信担保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放大8-10倍的额度,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设立规模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结合区域内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以及省农信担保风险防控、服务农业经营主体等情况分批转入,委托省农信担保统一托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为防控风险严控担保额度,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县政府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县财政局履行组建项目库、推荐、补偿、追偿等相关事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财政局要以“政策引导”为原则组建项目库,对拟入库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合规性尽职审查。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效用,县财政局应做好项目库组建工作,对县农业(畜牧)、农机、林业等单位和部门,以及省农信担保、合作银行推荐或申请人自行申报入库的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在收到入库项目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不同意应在审查完毕第二日书面告知原因,审查完毕第二日无书面不同意意见则完成入库。项目推荐即省农信担保和其合作银行按照“市场运作”原则从项目库中挑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和担保服务或被授权单位对从项目库中挑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盖章确认推荐,该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补偿的规定。

  第八条  省农信担保负责制定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选择合适的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合作银行积极开发适合县域农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按“市场运作”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按照自身行业规范在准确评定还款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应简化信贷流程,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原则上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及其他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建立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业务规模、项目个数、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风险补偿机制

  第九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所发生的代偿风险由省农信担保和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实际转入省农信担保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对省农信担保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0%。

  第十条  当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省农信担保应承担部分,由省农信担保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承担部分,按约定执行。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应补偿省农信担保的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分别扣划,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十一条  各方补偿、代偿后,由省农信担保、合作银行按约定进行追偿,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省农信担保及合作银行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退还的部分,按约定执行。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结合县级财力和实际,探索推动对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贴息政策,打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建立涉农融资项目还贷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十四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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