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03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尊敬的白国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共用充电桩设置管理力度、缓解新能源车充电难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建议中您提到我县新能源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充电难成为一个大问题。除了公共充电桩基础建设问题,居民小区内的充电桩的设置和管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到位,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抓好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新建商品房小区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和工程规划许可时,需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住建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充电设施预留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未达标的项目可能不予通过验收。二是既有建筑小区方面。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二、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县不少小区因建造年代久,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小区居民对充电桩需求量大。若需要安装充电设施,则需要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查看。我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委会开展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前期调研、资料调取等工作,配合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小区居民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充电需求。目前,充电设施建设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具体建设方案根据前期排摸老旧小区业主意愿以及用地条件的情况对小区内充电桩进行增设。
三、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前期统计的数据,我县有16个小区在园区外围有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需求,需求数量101个。待发投公司现场勘验后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运营。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多方合力推动,紧密配合无疑是最大的“助推器”,有利于实现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我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密切配合,有序、高效,大力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感,更好更有效地推进充电设施落地。同时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多措并举推动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我们履职担当的核心目标和前进方向。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与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活品质的提高,为我县打造宜居宜业的高品质生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7月15日
(办理人:王军辉 联系电话:65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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