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丰县行政调解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宝丰县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9日
宝丰县行政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1〕7号)文件精神,探索推进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调解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县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调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发挥行政职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是行政机关柔性执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内涵、范围、条件、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内涵。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1.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
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其调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民事纠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条件。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2.争议纠纷的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
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
4.当事人未选择其他法定途径。
(四)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调解。
行政调解一般由一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两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
(五)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时,应当简化、优化操作流程,尽可能减少程序性负担。对能够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的方式,方便调解工作人员和争议纠纷当事人。
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1.启动。
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即为受理。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由行政机关记入笔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3.调处。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结案。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试点单位及内容
试点单位:杨庄镇人民政府、肖旗乡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试点内容:探索建立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制度。试点单位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并将开展调解情况、调解结果等以文字或视频方式予以记录在案。
四、试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调解骨干,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准确把握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切实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调解场所、有标牌、有调解文书、有登记台账、有工作制度,有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和存放调解案卷资料的办公设备等。2021年7月底前,试点单位完成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工作,并及时将分管负责人、调解骨干名单以群众便于了解的方式予以公开,并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梳理宣传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试点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和行政管理事项,梳理出本单位常见的行政调解具体事项,并以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一看就懂的漫画、动画广泛宣传,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2021年8月底前,试点单位要完成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梳理、公示和宣传。
(三)切实将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调解分为行政争议和解与民事纠纷调解。行政争议和解:主要适用现场执法和管理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试点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醒,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承诺,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现行政和解。民事纠纷调解:主要适用试点单位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或者核查时发现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引导当事人之间达成口头或者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各试点单位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以罚代管;涉及一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结合行政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建立行政调解立卷归档制度。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5号)要求,将行政调解文书及相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并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案例评选,规范行政调解行为。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试点单位每两个月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调解案件的特点、办结情况、亮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统计分析,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和材料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宣传机制。试点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政调解的范围、优势、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行政调解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主任、司法局局长为副主任,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促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试点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设立行政调解办公室,配备必要的设备,保障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专(兼)职的行政调解人员,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定期组织人员研究总结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纷。
(三)强化激励机制。试点单位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把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建议有关单位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并在2021年度全县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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