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宝政办〔2022〕25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2-00005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铁路地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8日
宝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简称示范区,下同)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明确专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日常监督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示范区)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统筹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示范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填制及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各项款物收支的计算(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进行公示,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它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它资产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公示后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暂时分不开的也要分别建立银行账户,在一个账套内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示范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步,3—5日内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应减少或杜绝现金直接支付,确需的也应是银行直接对账户、个人银行卡支付。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按照相应会计制度执行,其具体额度由乡镇(示范区)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签字印模备案制。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会计私章印模,报乡镇(示范区)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审核制度。支出需经办人员签字,会计或报账员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村集体经济应由监事会共同研究审批,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方可入账;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工资、奖金及补贴方案时,要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本年收益大小确定,同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示范区)备案后,统一按“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集体资金的,必须由村集体成员二人以上担保并向村集体成员公示,严格按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批,严格落实担保人后方可出借。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乡镇(示范区)财政给村(社区)安排的各类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更不得截留或用于平衡收支。
第三十八条 公积公益金是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一般用于发展集体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集体福利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使用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将研究决定结果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仅限于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收入统一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后接受县、乡镇(示范区)的专项审计,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各项惠农资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录入清产核资系统。
第九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条 由村、社区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成员公开,报乡镇(示范区)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村、社区每年年底,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成财务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报乡镇(示范区)备案。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完整、规范的内部往来和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计划,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增加收入。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举债完成上交任务,不得超过标准计付利息,不得利息转本,严禁举借债务。
第十一章 票据报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使用发票和收款收据。需要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没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其他的收款事项必须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四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各种票据领购、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取的空白票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可以实行换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入账票据进行核对。
第四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由会计或报账员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编制报送如下报表:
季度报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
村级各类报表的编报由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或报账员负责。年度会计报表须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乡镇(示范区)。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县统一使用《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财务软件。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济承包合同、契约、财产清单、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务档等案清单。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合同、协议等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门档案室,实行专柜存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制。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出租、地票资金使用、集体企业改制、固定资产的购建、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示范区)备案,县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批复。
第五十三条 所有财务收支票据须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监事会必须定期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范的收、支票据进行监督审核,并加盖监事会审核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退还给当事人,不予报销,严禁未审单据抵库。
第五十四条 乡镇(示范区)建立完善村级组织制度。县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定期报账、记账制度,原则上每月核算一次,具体核算时间视经济业务量进行确定,当期收支当期结清,原则上不予报销入账跨期票据,核算后上传“宝丰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
第五十七条 一般的财务事项每季度账后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经济业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第五十八条 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让群众满意。
第十五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确定计提比例计提。
第六十二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十六章 产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五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骗取、虚报、冒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等作为村级收入的;
2.私设“小金库”的;
3.用公款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利的;
4.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会计或报账员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乡镇(示范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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