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工业项目招商选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范围

鼓励国内、国外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入驻工业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强度进行阶段性奖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按照其入驻承诺书承诺投资强度对应的奖补标准,奖补10%;项目所有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再奖补20%;项目设备全部入驻后,再奖补20%;项目达产一年后,经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验收达到所承诺投资强度、税收后,再奖补剩余50%资金。投资强度奖补参照如下标准:

1.投资强度达到234 万元/亩(含234 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超出8 万元/亩部分予以奖补;

2.投资强度达到200 万元/亩(含200 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超出12 万元/亩部分予以奖补;

3.投资强度达到150 万元/亩(含150 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超出15 万元/亩部分予以奖补;

4.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含100 万元/亩)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超出18 万元/亩部分予以奖补;

5.投资强度不足100 万元/亩的项目,不予奖补。

6.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 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5 万元的,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厂房支持。租用标准化厂房项目根据承诺税收与实际税收的比例,进行租金补贴。比例达到50%的,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进行补贴;比例达到60%的,按照每平方米6 元/月进行补贴;比例达到70%的,按照每平方米7 元/月进行补贴;比例达到80%的,按照每平方米8 元/月进行补贴;比例达到100%的,按照每平方米9 元/月进行补贴。

(三)公租房支持。新入驻企业每租赁1000 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或购地自建1000 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在县产业集聚区公租房内安排40 平方米职工宿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如需另外租用,租金自行承担。

(四)区中建园支持。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在县产业集聚区设立区中园,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县产业集聚区优先提供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要素保障。

(五)固定资产支持。新入驻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0 万元。

(六)物流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100 万元资金扶持。已落地经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新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三、政策兑现方式

(一)土地价格阶段性奖补、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和奖补政策,每个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严禁叠加使用。

(二)奖补资金一季度奖补一次,先由入驻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落实。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公共租赁住房、办公用房的企业,先与业主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协议,按标准缴纳房租,由园区管委会再按企业申请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主导产业以外项目涉及的奖补政策,在入驻企业投产并入库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执行。

四、项目落地要求

(一)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宝丰县城市建设规划、园区规划,符合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

(二)对于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投产的项目,按照入园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三)所有入驻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各园区管理部门落实,并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如需组织评估验收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评估验收组进行验收,以最终评估验收报告为准。

五、优化招商选资环境

(一)建立招商项目联席论证制度。论证由县政府主抓招商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县商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财政局和项目落地的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所洽谈的项目通过论证,并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签约。

(二)凡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由落地园区管理部门确定项目服务责任人,及时为投资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限时办结。

(三)加强项目投资建设环境治理。切实提高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每年对职能部门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后3 名的单位进行通报,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推诿扯皮、刁难企业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对强装强卸、阻工扰工、敲诈勒索等各类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按照扫黑除恶的规定予以严惩。

(四)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县级领导分包制度。对已签约的重大招商项目,每个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分包,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实行招商选资项目责任单位制度。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乡镇政府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跟踪督查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安排项目现场,召集企业相关人员,提供项目资料及项目凭证,保证督查活动顺畅、高效。

(六)开展跟踪督查活动。县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观摩,对亿元以上招商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督查主要看“五率”,即项目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财税贡献率。

六、激励机制

(一)鼓励招商中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和全县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招商选资工作中。对在招商选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成功引进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中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半年内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内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企业投产且足额缴税后,县财政按企业三年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等额奖励给引资中介,每年度不超过100 万元。对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成绩显著的,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招商引资人的认定。招商引资人由县委招商领导小组认定,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首个提供项目投资信息的;二是从始至终参与项目的跟踪谈判,为项目落地付出艰辛努力的;三是有项目投资人出具的引资人认定书。对于多人为入驻项目付出努力的,也可确定多人为项目引资人,总奖励金额不变。

(三)以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价实物),奖励资金均为税前,纯房地产和纯资源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宝丰县招商选资管理办法》(宝办〔2018〕121 号印发)同时作废。

(二)本办法由县委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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