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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水利局 宝丰县财政局 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节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特制订《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丰县水利局                  宝丰县财政局


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3日

 

 

 

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农〔2018〕20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节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宝财字〔2019〕1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补是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精准补贴和定额内用水节水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定额内用水是指以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衡量标准,在充分考虑农民灌溉用水合理需求的同时,按照不同作物、不同工程类型、不同灌溉面积、不同灌溉形式等确定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与财力状况相匹配,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本县各乡镇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

第七条  建立精准补贴管理制度。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同步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范围:小麦、玉米、豆、薯类等粮食作物定额内实际用水量。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条件:农业水价调整到位、用水量未超灌溉定额、水费足额交纳,且用水成本超出运行维护成本或农户承受能力的。对于供水方与用水主体进行协商确定供水价格、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或其它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实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之间的差额确定。

对于不超过定额内用水量,按定额内实际用水量补贴标准为0.05元/m³。

以电折水区域:根据以电折水系数2.51,对于不超过定额内用电量,按定额内实际用电量补贴标准为0.125元/度。

第十条  奖补资金来源:上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内的用水农户。

第十二条  补贴办法:测算补贴对象的水费承受能力,结合供水价格调整和财力情况等,按照用水灌溉定额或“以电折水”用电定额,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补。

第三章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多渠道筹资(参照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筹资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并达到实际节水效果的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节水奖励采用“节约部分奖励,超定额部分实行阶梯加价”模式。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条件:按时足额交纳水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水的用水户。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以及已经通过内外转让售卖的节水量,其定额内结余的水量原则上不与奖补挂钩。

第十六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标准:

综合考虑奖励控水量,节水率达到10%--20%(含20%)之间的奖励金额0.1元/m³;节水率达到20%--30%(含30%)之间的奖励金额0.12元/m³。

以电折水区域:根据以电折水系数2.51,节电率达到10%--20%(含20%)之间的奖励金额0.251元/度;节电率达到20%--30%(含30%)之间的奖励金额0.301元/度。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依据项目区实际情况,由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利部门进行监督,给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达到节水要求的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整理。由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统计填报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数据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九条  公示与申报。由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收集基础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奖补文件规定计算出其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明细单,进行张榜公示。奖励资金待每年夏收结束后,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根据奖补文件规定汇总出奖补名单和奖补资金,报县水利局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报县财政局,财政局依据水利局提供的奖补清册拨付资金。

奖补对象只针对种粮农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补,撂荒的农田不能获得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按标准按时发放至奖补对象,资金发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农民用水户协会要接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宝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节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宝财字〔201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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