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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示范区、商务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民发【2011】110号《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内,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1.政策宣传;
2.个人申报;
3.初审把关;
4.会审认定;
5.建立档案。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
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
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联系人:张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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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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