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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监处罚〔2025〕1-191号

当事人:宝丰县金牌驴福记火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L5WDD6T

住所:宝丰县杨庄镇君文路中段路东永安小区西门口6

经营者:程艳峰

 

2025年7月7日,我局收到宝丰县公安局宝(公)森移字【2025】2号行政案件移送书。该局在办理平顶山市宝丰县金牌驴肉店涉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案时,经调查当事人程延峰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将该案移送我局。接案后我局迅速展开调查。其经营掺假掺杂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规定。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报告执法大队负责人,其指定由执法人员叶鹏远、祁宝乐负责核实。同日办案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指定由叶鹏远主办、祁宝乐协办。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宝丰县金牌驴福记火烧店经营者程艳峰进行2次询问。在检查和调查期间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店是2022年4月份开始的,刚开始经营时使用的驴肉是从河北河间驴福记金牌火烧店通过快递给我发驴肉制品。后来因吃驴肉的人少,生意比较差,就不再专一销售驴肉制品,一直到2024年10月。有一个山东销售驴肉的供应商加了我的微信。这个山东的销售驴肉供应商叫石彦峰,(已将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他给我介绍说,他是个大公司,可以用猪肉加工成驴肉来卖,从外观到口感,都是驴肉的味道。当时进价(猪肉加工成驴肉味道肉制品)17.65元/斤,驴肉进价为60元/斤。因为成本低的多就在石彦峰处进货了。因当事人无法讲清详细销售情况,通过公安机关查看当事人手机和外卖订单统计计算,该店以驴肉价格销售出的猪肉制品共有137.4475千克,每千克销售价200元,合计金额27489.5元,违法所得为27489.5元-(274.9斤x 17.65元/斤)=22637.51元。

办案人员就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宝丰县公安局行政案件移送书;宝(公)森移字【2025】2号卷宗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资质及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4. 执法人员对宝丰县金牌驴福记火烧店经营者程艳峰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5. 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制品抽检报告(No:FZZ20250721681)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驴肉制品掺假掺杂;

6. 宝丰县金牌驴福记火烧店提供的供货者高唐县差异化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店食品的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宝丰县金牌驴福记火烧店送达了宝市监罚告(2025)1-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版)》8.《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确定为从轻。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根据该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现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驴肉制品0.9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2637.51元;

3.处以罚款1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32637.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宝丰县农商银行宝城社(户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 0060 3609 2124 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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