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16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当事人:宝丰县行行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7XMTM5G
经营场所:宝丰县城关镇源丰路中段路南一号
经营者:张新月
2025年1月7日我局接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宝烟移[2025]第2-1号),移送宝丰县行行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案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我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报告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其指定由执法人员陈文涛、芮彭辉负责核实,调查此案。于2025年1月7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执法人员陈文涛主办、芮彭辉协办。2025年1月8日办案人员对宝丰县行行超市委托人孙拥军询问调查。在检查和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宝丰县行行超市委托人孙拥军供述,宝丰县行行超市以前办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10421104972,地址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宝州路(原源丰路)中段丁字路口南50米,距离现在的宝丰县行行超市有几十米远,该超市自行申请注销后一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1月5日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在位于宝丰县城关镇源丰路中段路南一号的宝丰县行行超市查获张新月(宝丰县行行超市经营者)存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宝丰县烟草专卖局现场依法下达了《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2025]第2号)据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值估算单显示,违法经营的黄金叶(商鼎)9条、200元/条、货值1800元,黄鹤楼(软蓝)10条、190元/条、货值190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10条、220元/条、货值2200元,玉溪(软)10条、230元/条、货值2300元,云烟(紫)4条、130元/条、货值520元,芙蓉王(硬)12条、250元/条、货值3000元,中华(软)6条、700元/条、货值4200元,中华(硬)3条、450元/条、货值1350元,钻石(荷花)3条、320元/条、货值960元,黄金叶(红南阳)4条、160元/条、货值640元,黄金叶(天叶)3条、1000元/条、货值3000元,黄金叶(天叶细支)5条、1000元/条、货值5000元,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550元/条、货值2200元,中华(双中支)2条、500元/条、货值1000元,黄鹤楼(硬平安)2条、1000元/条、货值2000元,黄鹤楼(硬1916如意)2条、900元/条、货值180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300元/条、货值600元,黄金叶(金丝路)2条、180元/条、货值360元,黄金叶(炫尚)3条、200元/条、货值600元,黄鹤楼(硬奇景)2条、300元/条、货值600元,贵烟(跨越)6条、230元/条、货值1380元,双喜(莲香)3条、150元/条、货值450元,黄金叶(爱尚)4条、160元/条、货值640元,黄金叶(乐途)3条、140元/条、货值420元,黄金叶(乐途中支)3条、230元/条、货值690元,娇子(格调细支)2条、150元/条、货值300元,云烟(软珍品)2条、230元/条、货值460元,长白山(777)2条、150元/条、货值300元,中华(细支)2条、500元/条、货值1000元,芙蓉王(硬细支)2条、260元/条、货值520元,黄金叶(浓香细支)2条、300元/条、货值600元,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条、230元/条、货值460元,利群(软阳光)2条、360元/条、货值720元,黄鹤楼(软珍品)2条、650元/条、货值1300元,牡丹(软)2条、130元/条、货值260元,云烟(细支云龙)3条、150元/条、货值450元,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150元/条、货值300元,钻石(软荷花)1条、400元/条、货值400元,贵烟(萃)2条、180元/条、货值360元,黄金叶(黄金细支)2条、260元/条、货值520元,长白山(蓝尙)2条、180元/条、货值360元,黄金叶(硬红旗渠)6条、110元/条、货值660元,双喜(硬经典1906)1条、170元/条、货值170元,利群(江南韵)1条、260元/条、货值260元,钻石(细支荷花)1条、420元/条、货值420元,利群(楼外楼)1条、200元/条、货值200元,利群(软蓝)1条、180元/条、货值180元,利群(软红长嘴)1条、220元/条、货值220元,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220元/条、货值220元,钻石(金玉兰)1条、160元/条、货值160元,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180元/条、货值180元,以上烟草制品是张新月在其他商店现金收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香烟购进票据、也无电子购进记录,根据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值估算本次共查获违法经营合计164条香烟,货值金额共计50590元。无违法所得。
办案人员就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宝烟移[2025]第2-1号)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财务清单(移送函编号:宝烟移[2025]第2号)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向宝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宝烟移[2025]第2号)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向宝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财务清单(移送函编号:宝烟移[2025]第2号)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向宝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回执1份,证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宝丰县行行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宝丰县行行超市经营者张新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宝丰县行行超市负责人孙拥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宝丰县行行超市经营者张新月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宝丰县行行超市委托人身份情况。
4、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值估算单1份,调查报告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2025]第2号)1份,宝丰县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和涉案物品情况;
5、当事人宝丰县行行超市负责人孙拥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5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宝丰县行行超市送达了《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市监罚告〔2025〕1-006号),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宝丰县行行超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版)》10.14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4.1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将当事人裁量等级确定为从轻。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捌角整(1112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宝丰农商银行宝城支行(户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 0060 3609 2124 1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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