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2-0000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QJGF6K
法定代表人:任英浩
住所: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0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北,建设的年产10万吨针状焦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北,建设的年产10万吨针状焦项目,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部分生产废水渗入项目厂区内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网内。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变更项目名称的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环保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1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2022年5月23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北,建设的年产10万吨针状焦项目现场检查时,看到你单位已将渗入雨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全部抽回污水处理站进行了处理,重新更换了应急事故池与雨水管的阀门,完成了应急事故池外部的防渗处理。违法行为已纠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2号)和2022年4月2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19的规定,对平顶山旭阳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的,裁量等级为3。
2、污染物数量判定标准:6.73吨,裁量等级3。
3、污染物排放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4、违法次数 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7、N=10万元,M=100万元。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0 | 100 | 3 | 4 | 3 | 3 | 1 | 1 |
X=10+(100-10)×[3/5+(3+3+1+1)/(5×4)]×50%
=55万元。
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处以伍拾伍万元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支行
账 号:94100901001482778860001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到宝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1305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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