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2-00002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同心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FBRYG8K
法定代表人:付晓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白衣堂村(博翔碳素南50米)
2022年4月20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白衣堂村博翔碳素南50米处,建设的盐酸氨溴索溶液复配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白衣堂村博翔碳素南50米处,建设的盐酸氨溴索溶液复配项目,规模、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国家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2022年5月23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看到,你单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白衣堂村博翔碳素南50米处,建设的盐酸氨溴索溶液复配项目已停止建设,新环评正在编制中。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3号)和2022年4月2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的规定,对宝丰县同心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化工项目) ,裁量等级5。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7、N=2.74485万元,M=13.72425万元。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74485 | 13.72425 | 3 | 4 | 5 | 1 | 1 | 1 |
X=2.74485+(13.72425-2.74485)×[3/5+(5+1+1+1)/(5×4)]×50%
=8.23455万元。
拟行政处罚建议: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以捌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伍角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支行
账 号:94100901001482778860001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到宝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1305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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