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2-00003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66495858E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
住所: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8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年产5万吨光伏刃料(一期年产3万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车间、二车间一工段原料投料口,二工段分号投料口,三工段成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生产过程中有部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逸散。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变更的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员工工资报表复印件”、“公司营业收入报表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司环保提标治理方案”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2022年8月25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在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年产5万吨光伏刃料(一期年产3万吨)项目现场检查时,看到该项目一车间、二车间一工段原料投料口,二工段分号投料口,三工段成品下料口集气罩已完成安装,违法行为已纠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2022〕4号)和2022年8月1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 ,裁量等级2。
5、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裁量等级1。
7、N=2万元,M=20万元。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 | 20 | 1 | 5 | 1 | 1 | 2 | 1 | 1 |
X=2+(20-2)×[1/5+(1+1+2+1+1)/(5×5)]×50%
=5.96万元。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于案发当日自行进行整改,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从轻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研究,决定处罚金额予以减少20%。
59600-(59600×20%)=47680元
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处以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宝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支行
账 号:94100901001482778860001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到宝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1305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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