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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758
信件名称: 关于车管所驾驶证换证体检的咨询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3-02-03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的驾驶证即将到期,按规定到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车管所内体检中心的医生以我佩戴助听器(本人佩戴助听器完全能达到正常交流以及驾驶人体检标准的要求,且已明确告知该医生)为由,拒绝为我进行体检及出具体检报告,并要求我到平顶山市二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请问领导,是否有明文规定,县级驾驶人体检中心不得为佩戴助听器的群众进行体检?如有此规定,能否告知平顶山市二院驾驶人体检中心的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如无此规定,建议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进行完善,督促其按规定、按要求办事,避免让群众反复跑腿,提高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谢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宝丰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2-15
回复内容: 经车管所调查,反映人驾驶证即将到期,到车管所院内的体检中心办理换证体检业务,为了方便群众车管所院内为我县有体检资质的机构提供场地,由医院体检中心医生轮换开展体检业务。体检中心医生在与该群众交流时发现在佩戴助听器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与医生正常沟通,遂按照上级车驾管部门规定,建议该群众到指定上级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更加专业的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身体条件: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五条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与反映人电话取得联系,将医院体检属于车驾管体检业务第三方中介机构,车管所并不是具有体检资格的机构情况给反映人说明,反映人称会再到医院进行体检,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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