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2617 | ||
信件名称: |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 ||
信件分类: | 举报 | 提交时间: | 2025-06-03 |
信件内容: | 申请事项:1、责令杨庄镇派出所履职恢复公民使用电的权力 2、针对杨庄镇派出所未履职行为调查处理 事实和理由:本人2025年5月24号报警称电工对本人房子拉闸断电,要求恢复用电。杨庄镇派出所下午三点赶来,当天恢复用电。后通过家里监控发现2025年5月27日早上4点46分又被断电,随向电工询问。还是他拉闸断电。30号打杨庄镇派出所电话要求恢复用电至今还未通电。杨庄镇派出所以调查为由至今未处理。本人多次被小区电工13525369797断电,严重影响我生活,食物变质、电子设备损坏、误工费等还未做统计.因没电,屋里监控处于失联状态..本小区电费0.75元/度.电工给来账单第一时间就在群里和他个人微信进行转账,电工不接收.理由是除了交电费还得把30元/月服务费交了。总计五个月电费95元,服务费30*5=150元。本人随向电工询问,电费政府定价0.56,已经给了0.75已经给了你的工资和门卫工资我觉得已经够了。这30元/月服务费是什么费.电工一会说是物业费一会说卫生费.我说如果是卫生费我勤了两个月回来一次,一次两天.多数时间是三个月回来一次,一次两天.你可以从我电费消耗看得出来...我说如果是卫生费我不常住,你应该收我多少钱.如果是物业费是否给我维修房顶.电工答复镇政府要求这样收的.一分也不能少.房顶也不负责维修.你不交30元就断你的电.我认为电工和强盗没两样.你收物业费就认定你是物业服务,做为房顶又不是我一家的.国家法律规定,有物业就找物业进行维护.如果是卫生费你收我和常住人口一个价格有失公平,你得给我一个合理能接受的价格.依《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意味着:即使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也绝对禁止用断电、断水等手段胁迫缴费.物业公司是服务提供者,不是供电单位,没有切断用户电力的法定权力。依《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恶意断电扰乱单位秩序或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多次对我房子断电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政府办督查室 | 回复时间: | 2025-06-24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收到留言后,我们立即行动,经落实:2025年5月24日15时44分,报警人杨博文(身份证号:411025198302095019,电话号:18403758333)报警称富锦家园电工断了他的供电,我所民警陈波昂、辅警李文佳立即前往现场。到现场,经了解报警人杨博文系未交小区物业管理费,富锦家园小区电工畅英力(身份证号:410421196904210017,手机号:13525369797)将其断电,报警人对民警说:“报警了,你们警察就要给我处理”,民警向杨博文解释公安部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无法插手经济纠纷。后在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于2025年5月26日(周一)与小区物业领导“文主任”共同商讨物业管理费及电费的处理问题,至于用电费用,民警告知可前往电业局反映,其断电所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可前往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电工畅英力将用电恢复,民警离开现场。后续民警电话回访得知,原本定于2025年5月26日协商的日子,因反映人杨博文多次反悔,无法见面协商。据畅英力反映,杨博文在民警离开后,私下与其沟通后说本人要前往郑州,周一无法协商;在畅英力与其领导“文主任”汇报后,双方改为2025年5月25日晚18时30分见面协商解决,其领导“文主任”特意从外地赶回,之后到了2025年5月25日下午16时,畅英力电话联系杨博文才得知,杨博文已经坐上了前往郑州的高铁,表示四个月后回来再协商。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双方现场见面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双方前往负有相应职权责任的部门进行处理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6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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