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421 | ||
信件名称: | 天然气初装费(3800元)违规收费行为 | ||
信件分类: | 举报 | 提交时间: | 2020-11-21 |
信件内容: | 2020年7月在宝丰县购买商品房 我们宝丰县的 信宝-玉河国际1#楼于2020年9月30号交房 消防没有通过就交房时候缴纳 天然气初装费(3800元)乱收费 。给宝丰县县级政府反应不管。一直答非所问,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已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取。 《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2020〕19号 第七条 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 四、《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 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五、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政府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 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规定据证明了本应由房地产企业承担的燃气初装费用,却被房地产企业非法转嫁到了业主身上,违规收费行为,已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收取天燃气初装费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政府办督查室 | 回复时间: | 2021-01-11 |
回复内容: | 经调查,天然气用户发展流程分为6项,分别是申请受理、工程测绘与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签订燃气安装合同、工程施工、建卡送气。用户申请需要开发商或开发商授权的物业公司向平燃宝丰分公司提出用气申请、签订合同等工作,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名义申请。但如类似老旧小区或家属院、自建房等无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情况下,需要当地社区办事处开具授权证明,全权委托指定专人进行该项工作,委托人不得将此项权利再次下放。除此之外,平顶山燃气有限公司不单独收取任何商品房买受人及个人的民用燃气安装费。平顶山燃气有限公司在宝丰县所实施的燃气工程,收取用气小区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商品房燃气安装是由开发商代表按照安装户数,与市燃气公司签订合同,统一向市燃气公司缴纳燃气安装费用,之后燃气公司向开发商开具燃气安装费正规发票。燃气安装费是否计入房价成本需业主向开发商核实。住建部门将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对燃气企业进行后期运行、抢修服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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