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与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就县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可到宝丰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向县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许可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1.宝丰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窗口0375-6519783(拨打时间:工作日9:00——17:00);
2.宝丰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维修管理股0375-6336628(拨打时间:工作日8:00——17:30)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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