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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宝丰县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宝丰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宝丰县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内容,我单位牵头起草了《宝丰县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3月29日前反馈至宝丰县财政局。

 

电话:0375-6511167

邮箱:bfxgzjbgs@163.com

通讯地址:宝丰县人民路西段219号宝丰县财政局


宝丰县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 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 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壮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 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 效管控。

第二章  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 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 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 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 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不得选择与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

第八条 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 利。

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 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 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 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 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 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 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 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参股投资决策权向 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 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

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 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 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股股权进行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 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 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依据持有股份比例,依法依规行使出资人权力。

第十五条 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 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 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 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 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 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对于未及时分红的企业,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收。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 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第十七条 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 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 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 质量。

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 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

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 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 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 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 易等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 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 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 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 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 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 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 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 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第四章  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3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 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二十二条 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 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 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 加快资产盘活。

第二十三条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  参股企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到参股企业工作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财务部长及其他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人员应从国有企业现有员工中产生或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

派驻人员需由派出公司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如有必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向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需认真执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派驻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派驻人员及时掌握控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公司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驻人员兼职的不得在参股企业中领取薪酬奖金,属于专职人员按照“原企业代发、参股企业结算”领取薪酬奖金。

    派驻人员属编制内人员的,其编制关系管理应参照《宝丰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 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 内控体系。

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 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 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参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 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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