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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宝丰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我县保障性住房供应量,有效去化商品房库存,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牵头起草了《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和《宝丰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329日前反馈至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75-6570696

邮箱:bfxfgj@126.com

通讯地址:宝丰县君文路南段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15

 

 

 

 

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去化商品房库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以需定购,收购适量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在以需定购、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效满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新市民及青年人等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县政府依法依规选定国有企业作为我县收购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收购、配售或配租等相关工作。

(二)房源要求。按照《通知》“一现、两防、三合适”基本条件,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以下要求: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且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较为齐全。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70120平方米的范围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优先收购整栋楼或整单元尚未出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项目。

(三)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四、收购流程

(一)发布房源征集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依法选定的国有企业发布房源征集公告,征集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项目房源,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意愿。

(二)开展收购项目洽谈。由国有企业收集分析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根据需求情况,组织收购主体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研判、对接洽谈。对符合条件的房源,由收购主体按要求核算重置价,确定收购上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收购价格,签订收购意向书(协议)。

(三)发布配售或配租公告

1.收购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及拟收购项目将拟收购项目的楼盘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详细信息,发布配售公告,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需求群体进行公开认购。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和收购主体签订认购意向书(协议),锁定需求。

2.收购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主体及拟收购项目将拟收购项目的楼盘位置、户型、面积、租金等详细信息,发布配租公告,摸清符合保障条件、有意向承租的需求群体数量。

(四)完成房源收购。申购人达到配售房源数量或有意向的承租人达到配租房源数量时,启动房源收购,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收购工作的各项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开展配售或配租工作。完成收购工作后尽快启动配售或配租工作,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主体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达到配租条件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六)加强后期房屋管理。收购主体按要求做好收购后房屋管理、维护、回购等工作。

五、支持政策

(一)争取金融支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参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货币政策。

(二)加大财税补助。对于符合收购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尽快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享受税费优惠。

(三)统筹房源管理。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对于交付后一个月内未能配售完毕的房源,可按程序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提供配租住房保障,根据配售工作情况,租赁期满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我县人才工作需要可优先用作人才公寓。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协调。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房屋交易转让、登记办证、税费缴纳、租金核定等有关工作。

(二)科学谋划。要动态掌握辖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底数,结合市场状况和财政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购计划;加强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收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公平、透明的房屋分配机制,确保最需要的人群能够获得住房。

(三)严格监督。要加强对收购主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资金用途的监管,收购主体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

七、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的使用,按照应管尽管、重点监管原则,推动收购存量房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实现“专款专用、闭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细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对收购主体借款资金用途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用途的监管。

第三条  收购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四条  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可用于已建成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

第五条  收购主体收购的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

第六条  收购主体所获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出售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银行严格按照商品房收购进度和执行受托支付要求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挪用。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要求、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容缺办理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优化审批流程、加快信贷投放。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宝丰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租赁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区(含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保租房配租、运营、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多主体供给,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在宝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产业工人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租房的资格准入、房源审核、信息系统使用、建立和完善保租房档案等管理工作。

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负责做好保租房房源信息录入、选房配租、签约备案、租金收缴、入住退出、日常巡查、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五条  申请保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申请,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保租房轮候名单,轮候期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  项目满足入住条件后,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应将房间配套、户型面积、租赁价格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投入供应。

第八条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租房项目首次配租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申请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应明确房源情况、物业服务等内容,已进入轮候名单的申请人依据公告内容,按照“先到先租”原则进行选房配租。申请人选定房源后,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完成合同签约、办理入住等流程,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间)保租房。

第九条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租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职工,产权单位 (运营机构)可自行确定租金优惠比例。定向供应的保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自行确定配租方式,并将房源配租结果、入住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基础上,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常态化供应。定向配租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及配租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申请租住保租房并优先配租,配租后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对我县纳入保租房项目台账的人才住房项目,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保租房可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管理或委托专业化规模化运营机构实现全过程运营管理,完善卫生、健身休闲、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租房,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房屋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90%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保租房一次性预收租金和押金收取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结合运营情况自行制定优惠政策。保租房租金标准应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调整后,租赁合同期未满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保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且应在保租房运营单位的运营期限内),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第十五条  保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租房的,经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同意,承租人可以调换所承租的保租房。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和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承租人予以退出。承租人退回保租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  保租房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配合办理相应的合同签约及入住手续,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挑客拒租。

第十八条  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应当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租房项目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以保租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以租代售、变向销售保租房,或将改建、改造后的保租房用于非保租房用途的,注销其保租房项目认定书,追缴已减免税费、奖补性资金和水、电、气、暖已优惠差价等费用,并取消保租房运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运营机构)不按规定出租房源、通过其它渠道进行分租转租、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签订租赁阴阳合同或因管理服务工作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转借、出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破坏或擅自改变保租房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长期拖欠拒不缴纳租金或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其保租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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