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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 151 号)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宝丰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2026〕3号要求,依法开展代征工作。

二、征收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宝丰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公共供水( 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依据《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丰县财政局 宝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宝发改价管〔2015〕145 号)文规定,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0.85 /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含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等):1.20 元/立方米。

四、征收方式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使用公共供水( 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宝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事务中心委托宝丰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代为征收,具体征收方式为:

(一)污水处理费在宝丰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 同票收取,票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金额。

(二)计征水量以用水户计量水表显示的实际用水量为准。

五、代征时间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事务中心

宝丰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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