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23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宝丰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石桥镇何寨村、李丰山村、石桥村、兴隆村、交马岭村、小颜湾村、田庄村,周庄镇东崔庄村、刘湾村、孙庄村,四至范围:北起宝郏交界,途径石桥镇何寨村、李丰山村、石桥村、兴隆村、交马岭村、小颜湾村、田庄村、周庄镇东崔庄村、刘湾村、孙庄村等10个村,终点至国道311。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9.5796公顷,其中农用地34.7132公顷(耕地29.9415公顷),建设用地3.831公顷,未利用地1.035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省道S233焦桐线郏县渣园至宝丰周庄段改建工程(宝丰段)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每公顷71.7450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155.85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662.3432万元、安置补助费2493.514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需落实社保费用2839.6384万元。用地批准后将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石桥镇人民政府、周庄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宝丰县自然资源局、石桥镇人民政府、周庄镇人民政府等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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