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24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宝丰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周庄镇南王庄村、牛庄村、余东村,四至范围:北起省道233,途径周庄镇南王庄村、牛庄村、余东村3个村,终点至新华区与宝丰县交界。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9286公顷,其中农用地9.3128公顷(耕地5.9117公顷),建设用地1.615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平煤大道西延(龙门大道至舒山大道)改建工程(宝丰段)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88.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1.745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我县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67.181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86.8724万元、安置补助费580.308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政府需落实社保费用784.0724万元。用地批准后将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周庄镇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周庄镇及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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