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04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宝丰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宝丰县文峰街道石洼村,四至范围:
宗地一东至石洼村庄、南至石洼村庄、西至石洼村集体土地、北至石洼村集体土地。
宗地二东至郑州铁路局土地、南至孟宝铁路、西至郑州铁路局土地、北至郑州铁路局土地。
宗地三东至石洼村集体土地、南至石洼村庄、西至郑州铁路局土地、北至石洼村集体土地。
宗地四东至石洼村拆迁安置房、南至孟宝铁路、西至石洼村庄、北至石洼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9.7257公顷,其中农用地7.616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宝丰县202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88.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每公顷71.7450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60.724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44.2898万元、安置补助费516.434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697.7704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文峰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文峰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0日
(联系电话:0375-651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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