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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宝政文〔2019〕130号)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限两年,已过有效期,宝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实施办法》


二、【办法的重要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是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公共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通过合理的补偿安置,可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维护社会稳定:合理的补偿安置可以减少因征收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通过公正、透明的补偿安置政策,可以赢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

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工作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通过合理的补偿,可以减少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促进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同时,合理的补偿安置也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这对于吸引投资、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补偿安置工作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平衡。这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的补偿安置流程,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促进法治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这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治意识。

综上所述,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办法的重要措施】

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重要措施包括:

合法权益保护: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宝丰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补偿内容涵盖: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补偿方式多样:提供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补偿标准明确:详细规定了货币补偿的评估依据、实物安置的面积比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等。

协商与决定机制:鼓励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时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明确了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如房屋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式、标准等。

停产停业补偿费: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住改商”处理:对住宅性质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给予特别的补偿处理。

补助与奖励: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和按时搬迁的奖励。

权益保障: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房选择顺序、终止租赁合同、房屋拆除安全等权益。

纠纷解决办法:对拒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公开与监督:实施“四公开三公示一监督”的要求,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效期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框架,旨在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说明】

对新增内容作重点说明: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置换1套安置房后,剩余置换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60%的,被征收人可置换第2套安置房。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认定标准:

本村居民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持有有效宅基地相关证明材料,且已建有房屋的,由村委会依法组织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一户一宅”证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认定后,可认定为有效宅基地。

3.土木结构房屋调换标准:

土木结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

4.院内空地补偿:

院内合法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0.45的标准进行补偿。

5.“住改商”的处理:

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认定面积只限于沿街(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原建设的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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