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4-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土地资源交易安全,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1月20日,宝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宝丰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办法》包含1.总则:目的: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宝丰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及管理。
交易对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整宗地交易。
原则: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
管理机构:县自然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权利再转移的行为。
条件:产权明晰、来源合法,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需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需满足出让合同条件。
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参照出让方式。
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需批准,可保留或变更权利性质。
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租赁合同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需满足独立分宗条件。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投资额达到转让条件后办理转移登记。
禁止转让情形:查封、收回、共有人未同意、权属争议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等租赁给承租人。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租需上缴土地收益。
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出租需签订合同,出租年限不超过20年。
“标准地”出租需满足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条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提供债务担保。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设定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时优先缴纳出让收入。
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可设定抵押权。
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支付租金并开发建设后可设定抵押权。
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可设定抵押权。
允许特定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5.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线上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和功能衔接。
探索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
建立操作流程,完善交易程序。
制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权利义务。
转让双方依法申报交易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推进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融合,提供一体化服务。
6.附则:实施日期: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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