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调查征集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宝丰县土地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现将拟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查的《宝丰县土地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限为2026年6月21日2026年至7月2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20日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局。

电子邮件:bfgtzy@163.com

邮寄地址:宝丰县为民路中段东侧81号

电    话:0375-7130690



宝丰县土地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摸清我县土地资源家底,切实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财政增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范围与对象

本次清查聚焦各乡镇(街道、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占地等重点区域,具体清查对象为:

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公办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站所用地)使用的国有土地,含已出租、出售的土地和房产等。

2.国有企业用地:县域内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及下属企业占用的经营性、生产性土地,含已投入使用的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

3.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非住宅类国有土地。

4.各乡镇(街道、示范区)范围内的临街门面房。

5.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

6.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占用的土地(如洗煤厂、石子厂、充电站等)。

二、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土地清查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压茬推进、环环相扣,确保清查工作落地见效、取得实效。时间自2026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7月30日—2026年8月9日):组建由自然资源、财政、审计、住建、机关事务中心、国资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清查工作专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召开工作动员会,统一清查标准和工作底图,为清查工作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二)全面清查阶段(2026年8月10日—2026年9月20日):实行“实地核查+档案调阅+数据比对”相结合方式,各相关部门逐宗核实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规划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用地,重点核查资产台账与实物的一致性,做到账实相符、底数清透。每周向工作专班汇总上报一次土地清查登记台账等情况。

(三)分类处置阶段(2026年9月21日—2027年6月30日):

由清查工作专班牵头开展权属核实工作,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重点核查资产台账与实物是否一致,对闲置的已出租、出售的土地、房产,通过资产调剂、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利用;对手续不全但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2.国有企业用地:县域内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经营性、生产性闲置低效土地,通过限期开发、协商收回、资产重组、市场化租赁、依法转让等方式推动盘活。

3.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对使用权年限到期的,依法依规办理续期手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即将到期的,提前排查土地使用现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按时续期;对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制定后续盘活利用方案。

4.各乡镇(街道、示范区)范围内的临街门面房:核查其权属、用途及使用合规性,对合法合规的建立台账;对违规用地的,依法责令整改,符合条件的补办用地手续,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探索“工改商”合规路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调整用地性质。

5.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核查自建房用地手续,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需要换证的,换发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进行补交;对用地手续不全但符合规划、无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对已出售未办理转让手续的,引导补办转让手续。

6.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占用的土地:对符合产业规划、用地条件的,核查土地使用手续,依法依规应当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征收转国有手续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本次各类土地清查处置全过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出租、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使用、低效占用且拒不整改的,以及不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主体,依法依规处置并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7年7月1日—2027年7月31日):建立全县土地清查数据库,形成土地资源“一张图”成果,系统梳理清查工作情况并形成清查报告,报请县政府审定。将清查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出让、财政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推动清查成果转化运用。

三、重点任务与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示范区)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清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政府办:牵头做好清查工作的日常政务协调,审核清查工作相关文件、方案,组织筹备清查工作相关会议,协调解决专班运行中的后勤保障、跨部门协作等具体问题,督促落实县政府审定的清查工作任务和处置意见。

2.纪委监委:对清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如非法转让、侵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等以及对清查后续处置工作全过程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纪律震慑。

3.法院:对清查中发现的非法占用土地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涉法涉诉低效用地退出问题。针对资不抵债或无开发意愿的企业,加大执行力度,创新资产处置方式,以破除“变现”难题。

4.发改委: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审核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的产业合规性,将存量土地盘活与县域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落地相结合,保障土地资源利用与经济发展规划相匹配。

5.教体局:全面梳理县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用地信息,核实用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配合清查专班开展公办学校用地实地核查;协助处理公办学校用地的权属争议、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教育系统土地房屋资产安全、规范使用。

6.工信局:建立工业用地亩均效益、投资强度等评价体系,引导低效用地转型,实现产业发展规划与用地政策有效衔接。

7.公安局:依据行刑衔接规定,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土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开展侦查。

8.司法局:审查清查处置相关政策、方案的合法性;对土地权属争议、违法占地处置等涉法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规范清查工作执法程序。

9.财政局:严格管理国有土地处置产生的各项收益,将其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应收尽收,及时落实土地收储和有偿收回资金。

10.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土地清查工作,统一清查标准和操作规范,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等基础数据,开展权属核查、地籍测绘,建立土地清查数据库。梳理统计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土地,建立汇总台账。

11.住建局:负责统计县域范围内直管公有住房信息,建立统计台账;配合核查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对无证房产提出针对性处置意见,参与地上附着物合法性认定工作。

12.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对宅基地农户确认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商务局:优化商业布局与城市更新规划衔接,引导业态升级、社区商业等新商业模式,协助对商业服务类低效用地的盘活处置。

14.应急管理局:对清查范围内各类用地及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停产整治处置意见。

15.审计局: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租、出售土地、房产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及后续处置工作全过程开展跟踪审计。

16.市场监管局:为土地清查工作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及信用数据支撑,加强市场秩序和安全监管。

17.城市管理局:配合开展土地清查中地上建(构)筑物合规性核查,重点核查临街门面房、自建房等违规搭建、占道使用土地等行为;对清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的土地使用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查处、拆除工作;协助认定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性,配合开展违法占地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18.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含站所用地),将清查出的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推动资产调剂、出租、出售等盘活工作。

19.国资服务中心:对国有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性、生产性闲置低效土地开展盘活处置,重点针对国有公司土地实际由私营企业使用且用于生产经营的。

20.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对清查范围内工业低效用地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核查,重点排查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线索;在地块盘活转让、规划用途变更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对存在环境违法、不符合环保安全利用条件的主体,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整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线索,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规采取停产、关闭等处置措施。

21.国家税务总局宝丰税务局: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处置环节中产生的各类税费,做到应征尽征、规范征管。

22.消防救援局:对清查范围内的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针对清查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23.各乡镇(街道、示范区):负责辖区内的土地清查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的临街门面房、站所用地、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等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排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历史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督促用地单位(人)完善用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凝聚工作合力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清查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清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责任单位“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督导考核,压实工作责任

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对工作进度滞后、数据造假、瞒报漏报、履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并限期整改;对盘活存量土地、增加财政收入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依据《宝丰县关于制定2026年财政收入措施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按照清查工作完成比例拨付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倒逼工作落实。

(三)注重结果应用,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清查与利用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将清查成果作为土地供应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优先安排闲置土地再利用,让存量土地“活起来”。对低效用地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倒逼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以本次清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增闲置低效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32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21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