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宝丰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验收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指导清单》(豫商建〔2023〕18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验收条件
(一)纳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库且具备验收条件、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
(二)验收的项目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完成的项目。
(三)验收的项目须具有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承办主体承诺书、申请验收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验收程序
(一)主体申请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承办单位向县级商务部门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承办主体承诺书、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审计报告等申请验收的全部材料,按要求加盖承办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九份。
(二)县级验收
县级商务、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三)验收流程
1.县级商务部门自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
2.审核承办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
3.现场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查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设施设备实物及与政策支持方向和内容的符合性情况等。
4.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5.县级商务、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合格项目,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按市级审核有关通知要求提交相关审核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不予验收项
1.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不完整的,不予验收。
2.申请验收项目不符合《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资金支持方向指导清单>》(豫商建〔2023〕18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豫商流通〔2024〕19号)规定支持方向和内容的,不予验收。
3.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不予验收。
4.有效投资建设内容相关合同、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与实物一一对应,对私票据一律不予验收。
5.正式发票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的时间须满足2024年1月1日-2026年6月30日的时限要求。
6.未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性质对应提供工程类发票和设备购置类发票的,不予验收。
(二)一票否决项
1.三年内受到过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的;
2.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3.项目承办主体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无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专业财务人员的;
5.在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资金投入方向与上级文件要求奖补内容严重不符等重大问题的。
五、附则
本办法于平顶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结束后废止,具体由宝丰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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