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3-000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七款“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规定,宝丰艳辉医院和宝丰艳辉眼科医院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停业后未按规定报告,现解除其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特此公告。
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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