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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意见反馈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文件制定过程中,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对《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同时,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征求了县政府办、城关镇、大营镇、杨庄镇、商酒务镇、张八桥镇、周庄镇、肖旗乡、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城市管理局等13个单位意见,已反馈13个,其中1个单位反馈意见已采纳,2个单位反馈意见未予采纳,10个单位无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县政府办提出建议: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文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需要国家规定的纳税证明文件,意见已采纳,已修改为:1.(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及国家规定的纳税证明文件;2.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价格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

城关镇政府提出建议一:第二章第六条中安置房2850元/平方米的差额补偿标准是否合适,按照《平顶山工程造价》建材价格标准,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为2850元/平方米,此定价不包含土地出让、税费等相关费用,鉴于以上原因,故未予采纳意见。建议二:第二章第七条中按照房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是否会造成建筑面积小的群众突击加建现象,鉴于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五项中明确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不享受奖励政策”原因,故未予采纳意见。建议三:第二章第七条中土木结构房屋的置换比例是1:1,而不是1:1.2是否会对原本无钱翻建房屋的弱势群体造成失衡,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补偿标准计算,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区间为 730-800 元/平方米,而土木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区间为450-510元/平方米,鉴于砖混结构房屋和土木结构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同等原因,不能按照同等比例置换安置房,故未予采纳意见。

县住建局提出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中住建部门删除,鉴于房屋征收补偿涉及住建部门房屋安置事项等原因,故未予采纳意见。

其余10个单位均无意见。最终结合以上13个单位意见和建议,我局对《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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