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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和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宝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3月5日前反馈至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单位:宝丰县环保局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邮政编码647400
联系电话0375—7135191
电子邮件baofengxumu@sina.com
宝丰县环保局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7日
附:宝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5.《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育区及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区域。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以下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宝丰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汝河宝丰段。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医疗区等人口密集区:县城建成区及镇区所在地边界以区域总体规划中四至边界为依据,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规划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待建区边界,应以国家、省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关闭、搬迁或取缔。毗邻禁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需经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估,符合环保及防疫条件等要求的,方可建设。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三)养殖场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对养殖污染实施治理,严禁影响生态环境和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畜禽养殖场规模场标准
规模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肉羊≥1000只(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年出栏)。
本方案印发后,《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丰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6〕138号)自行废除。县政府已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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