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0-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5日
宝丰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推动全县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9〕57号)要求,结合宝丰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政务新媒体包括各乡镇、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等。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维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五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按照前台多样、后台联通、集约共享的要求,以政府网站平台为依托,构建以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为引领,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为骨架,协同联动、响应迅速的具有宝丰特点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及服务保障,全面优化全县政务新媒体生态,打造一批叫得响、群众有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内设机构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七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八条 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任何单位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确需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的,须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部门,须填写《宝丰县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要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名称规范、直观、简洁,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使用国旗、党徽、国徽图案的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因美篇移动应用存在信息内容强制包含商业性广告链接、负面新闻炒作推送、无实名认证信息发布等安全隐患,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乡镇、各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所有美篇账号的关停、清理、信息数据归档、迁移等工作。严禁使用美篇发布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鼓励在“云上宝丰”移动应用平台注册账号(“云上宝丰”为县融媒体中心开发的移动应用平台)。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信息发布频率参照宝丰县政务新媒体抽查指标。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言网语。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包含编辑人员、审核人员以及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电话、电子信箱等)。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泄露个人隐私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政务新媒体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运维。主要编辑人员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职工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发布。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要把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要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要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等要求,确保全面准确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加以记录整理,及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
(三)值班制度。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评论,发现舆情,做好应对处置;
(四)设备管理制度。要配置专门用于政务新媒体管理、编辑的设备,使用人员在调离岗位或离职时要将所配设备交回单位;
(五)实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编辑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政策把握、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提出异议。
有关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时办结。
第六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网络信息的政务新媒体,依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考核,针对信息发布、传播效果、社会效应、政民互动等方面,定期对全县政务新媒体运维情况进行排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宝丰县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和《宝丰县政务新媒体抽查指标》已发布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栏目,请自行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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