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5-001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共文化服务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研学活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学员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各类违规开展研学活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研学活动资质要求
根据《研学旅行服务规范》规定,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严禁擅自组织或变相组织研学活动,违者将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二、明确违规活动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擅自组织研学活动的机构,将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若违规活动涉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将同时依据“双减”政策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关停、全额退费、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三、强化机构内部监督管理
各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行为约束,确保所有研学活动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后方可组织实施。
请各相关机构严格对照执行,自觉规范研学活动行为。我局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12345 0375-6528318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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