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作出审批意见。现将作出的审批意见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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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宝丰酒业有限公司燃气蒸汽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3]30号 | 2023.11.08 |
2 | 关于宝丰县永顺铝土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3]31号 | 2023.11.08 |
3 | 关于平顶山市新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丰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改扩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平宝环审[2023]32号 | 2023.11.08 |
平宝环审[2023]30号关于宝丰酒业有限公司燃气蒸汽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平宝环审[2023]31号关于宝丰县永顺铝土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平宝环审[2023]32号关于平顶山市新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丰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改扩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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