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违改[2022]1号
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27205B
法定代表人:乔国强
住所: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3月16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北1500米处,建设的年产10000吨高纯石墨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宝丰县前营乡前营村北1500米处,建设的年产10000吨高纯石墨生产线项目,混捏车间物料传送廊道未密闭,备料口未安装集气罩,生产过程中大量粉尘经车间天窗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复印件”、“宝丰县环保局网站公示资料”、“现场执法照片”和“现场勘查示意图”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30日内进行暗访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翟鹏举、柳岸泓
电 话:0375-7130532
地 址:宝丰县山河路南段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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