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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001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朋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执法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宝交罚字[2025]第0400013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无陈述申辩或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并责令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5

 行政处罚机关

  宝丰县交通运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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