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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政办〔2018〕71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7号)要求,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4项,保留31项。现将宝丰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二)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三)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经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切实改进服务作风
(一)证明事项取消或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材料、出具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二)证明事项取消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积极探索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违规转嫁给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村(居)委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督促检查,对擅自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单位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厉处罚。同时,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附件:1.2018年宝丰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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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宝丰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宝丰县住房和 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银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取消 |
2 |
宝丰县公安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院、妇幼保健院 |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
取消 |
3 |
宝丰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资金落实证明 |
金融机构 |
招标应具备条件 |
取消 |
4 |
宝丰县司法局 |
残疾、贫困证明 |
残 联 |
社区矫正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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