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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宽松环境。经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74项,保留20项,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证明材料,坚决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附件:1.县政府决定取消的各类证明清单 

          2.县政府决定保留的各类证明清单

                取消和保留事项清单.pdf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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