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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文〔2018〕152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8日    

 

宝丰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秩序,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推动我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85%以上。形成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促进我县矿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宝丰做出更大贡献。

(三)工作任务

1.全面查清我县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订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2.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点为查处证照不全、乱采乱挖、越层越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不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损害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林地、耕地资源等行为。

3.停产整治。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所有露天矿山对照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设计、方案全面自查。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取缔关闭。对非法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及经整改后不达标,两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立即取缔,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5.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6.废物治理。矿山企业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不断减少废石废渣堆放量,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二、责任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用地合法性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违法占地行为。组织巡查队伍,不间断昼夜巡查,确保每一处露天矿山不游离于监管之外,依法查处明停暗干、顶风非法开采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拒不整改的矿山,要提请县政府依法强制关闭,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主体灭失露天矿山,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绿化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加强对露天矿山的环境保护监察,严格控制矿区场地扬尘污染,督促矿山企业在穿孔、爆破作业时,实施喷淋洒水湿式作业。在破碎、筛分环节,安装封闭传送、自动喷淋装置,按规范化要求建设矿产品堆场和弃渣场,并进行全面覆盖,督促矿山企业对厂区道路实施硬化。严格控制水污染,设置截排洪沟,雨水收集沉淀池。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场所及时间,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作业。控制矿山开采区及堆场、工业场地的扬尘、废水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露天矿山及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强制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监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有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建批复),违法生产(或施工)的矿山企业。对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且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进行处理。监督矿山企业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生产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要求,排土场、尾矿库管理符合安监行业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边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强制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停产整顿的露天矿山收缴火工用品异地封存,并对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严厉打击矿山开采领域的涉黑涉恶势力。对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移交的涉刑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五)水利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规范弃渣场的水土保持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防洪设计,严厉查处露天矿山在建设、生产中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环保部门落实水源保护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关闭的矿山提出关闭方案。

(六)林业部门负责对露天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和擅自采伐树木的行为。对政策性关闭矿山、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进行技术指导。

(七)发改部门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所有停产整顿露天矿山开采企业采取高压断电措施(要做到高压三档落地、变压器移除),只保留照明用电。

(八)工商部门对非法经营的矿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九)露天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包矿驻矿监管责任。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且长期不能妥善处理矿群和谐稳定工作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三、保障措施

县政府将按照“短期综合整治、中长期总量控制规范布局及监管”的原则,多举措多方位加强辖区内露天开采矿山的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实现总量控制和矿山企业合理布局。

(一)加强源头管控。充分考虑资源状况、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开采区块,合理设置开采规模,保障供给能力,同时防止产能过剩。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准入,限小上大,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小型开采规模的建筑石料类矿山2020年底全面退出。

(二)实行退出机制。2018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

(三)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培育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要安排专项资金,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重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等各个环节无漏洞监管。

(三)建立整治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检查、验收标准。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并逐项销号,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加大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五)严肃追究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执法监管不履职、整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造成安全生产、环境破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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