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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2019〕1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日    

 



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河南省重大项目稽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县部分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含PPP、EPC项目等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建设的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二)上级财政支持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三)国有融资平台承担具有政府投资义务的项目资金;(四)政府专项债券;(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绩效评估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委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县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投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协调工作;

(二)县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项目绩效评价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复核;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结算、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政府大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县重大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稽察;

(五)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六)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对分管的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责任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二)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政府投资规模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委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的建议;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政府投资项目要执行投资计划→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勘察设计→概算评审→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批→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对经县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具体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项目谋划

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牵头,督促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深入研究本行业、本系统出台的政策文件,围绕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富民惠民、社会事业发展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绩效性,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范围、设计成果等内容进行科学谋划。

建立多层次、多系统、开放式、动态化的谋划储备体系,调动行业内部力量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项目谋划工作,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在项目谋划上的优势,同时,可聘请专业力量帮助开展项目谋划工作,进一步提高谋划项目的针对性。

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投资决策要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我县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相关部门要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对限制及淘汰类项目实行立项禁止、规划禁审、用地禁供、环保禁评等措施。

第八条  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县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经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的项目每月进行动态更新一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由县发改委根据项目储备库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会同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计划。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要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及分年度投资额;

(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用额度;

(三)增补项目预备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要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融资解决等渠道分别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县发改委商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评审及绩效评价

县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将投资计划、施工图纸、预算书送达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造价资询社会中介服务的作用。县财政局要建立评审造价资询公司数据库,并加强对评审造价资询公司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造价资询公司的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项目实施方案比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实施方案章节可以适当简化。国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在向县发改委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下同)、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下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要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连同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司法、居住、教育、科研建筑的新建、迁建、原址重建、扩建和改建),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程序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单位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对可以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时,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合理限额设计。初步设计要限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要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审批所需的相关资料。

申请项目设计概算审批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本;

(四)符合概算编制要求的概算编制文件。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进行审查评估,并按审查评估结果批复设计概算。

列入县审计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跟踪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对已批复的设计概算加强监督。

施工图设计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调整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依据项目单位申请由原审批部门出具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不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调整。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初步设计审批调整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及采购

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依法接受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依法订立合同。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违规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

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谁安排资金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经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公众参与可采用公示、举办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方式。

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地调研、参加论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的项目视同已经征求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

第二十条  简化审批环节

根据《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流程。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组建项目法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关管理机构,也可按照《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宝政〔2018〕2号)相关规定委托实施代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工期,合理安排各阶段建设内容和投资,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编制与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及督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项目审批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和进展情况。县政府大项目办要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进展严重滞后、未按期开竣工、严重超规模、超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进行报告,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到位

县财政局要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拆借、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发改、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及参建各方进行综合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建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并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要依法由县审计局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程款,如有结余资金应及时交回县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列入县审计局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直接审计,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各相关部门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县审计局应依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审计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与移交

项目单位要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但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工程管理服务,引导建设单位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给一家企业。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模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实施,或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联合实施,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依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几个阶段提供不同层面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服务。由多家工程咨询企业联合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应明确牵头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

建设单位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前期研究、规划和设计等工程设计类服务,以及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项目控制和管理类服务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或由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划阶段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或监理。同一项目的工程咨询企业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具有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酬金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工程咨询企业协商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酬金可按各项专项服务的费用相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也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人员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工程建设和运行增值的效果体现其自身的市场价值,避免采取降低咨询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恶性市场竞争行为。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能力要求

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经济、技术和法规等咨询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或监理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四条  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对其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通过勤勉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建设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论证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或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工程概算、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第三十八条  全县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发改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性投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七)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报审即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咨询等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人(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可由县发改、建设等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退出市场等处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三年内禁止在我县从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勘单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地质勘查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代建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的;

(八)建设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建立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简称稽察办),与县政府大项目办合署办公。

第四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办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第四十四条  稽察办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县属国有公司自有或融资资金安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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