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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5日
宝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政府举办的主要服务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福利机构。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敬老院建设。
第四条敬老院以乡镇举办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建设规模适度、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机构编制、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敬老院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敬老院的创办和解散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特困人员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特困供养对象入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和敬老院多方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居)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特困供养对象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十一条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敬老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5-7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政策,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可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有工作热情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十六条敬老院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情况分别制定安全、卫生、财务、考勤、学习、膳食、生产经营、院民公约等管理制度,并将各项制度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落实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敬老院要加强以下档案管理:
(一)人事档案。入住敬老院的供养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供养对象本人申请、申报审批手续、入院协议等材料。档案建立后,由敬老院妥善保管,随时增添变化情况。
(二)健康档案。每位院民都应建立健康档案,统一使用全县居民健康档案表册,详细记载供养对象的健康状况,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对象有关的病历资料要随时装入健康档案,供养对象死亡后,其健康档案装入人事档案中保管。
第十八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院内卫生要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美观化。
第十九条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配齐配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以及防盗、防走失等工作。严格建立供养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确保供养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若供养人员生病,敬老院应负责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的经费、物资、伙食、收支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敬老院院长、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审计。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给敬老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财务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并按财务管理程序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入账。
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集中供养特困对象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入院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按对象本人意愿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用于敬老院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第二十九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对象,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院长条件: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服务人员条件: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会计、服务员、炊事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二)敬老院院长、会计必须是乡镇政府正式工作人员,院长由民政所长兼任,院长的任免应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
(三)服务人员采取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配备。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按照全自理对象1:10、半自理对象1:4、全护理对象1:1.5的比例配备,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纳入县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四)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五)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敬老院直接管理,县民政局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三)违反敬老院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本职岗位上出现责任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的;
(六)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供养对象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5.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二)服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做好供养对象生活、疾病、伤残等情况的护理;
2.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室内整洁;
3.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保证不出现责任事故;
4.经常组织开展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体生活;
5.协助院长了解、做好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
(三)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做好敬老院经费管理工作,坚持原则,节约开支;
2.做好敬老院财产登记和管理;
3.做好院办经济财务管理工作。
(四)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
1.负责供养对象的膳食工作,按时供餐;
2.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3.做好卫生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4.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5.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烹饪技能。
第三十五条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县民政局组织对新任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由县、乡财政共同负担。乡镇政府应对敬老院开展的以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对敬老院在用水、用电、用气、电视收视等生活娱乐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要关心在院供养对象的生活,重大节日特别是春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要到敬老院探望供养对象,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四十条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章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敬老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按要求落实经费、出现重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测评不称职的应当解聘。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收益和上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在全县农村敬老院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套取特困供养款等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供养对象,侵犯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宝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文〔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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