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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政〔2020〕3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争取政策项目资金
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1日
宝丰县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
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省、市政策项目资金(含实物,下同)的积极性,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二)坚持鼓励竞争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 奖核对象
各乡镇、林站和下达目标任务的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考核范围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国家、省、市争取的有资金支持的政策和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有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省级有关政策;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性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及中央、省级财政的其他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四)市级以上业务部门争取到的各类无偿资金,包括奖励、扶持、补助等;
(五)债券资金;
(六)国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任务。各单位的争资目标任务按照县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准。
(二)申报。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上月争取上级资金的书面汇报和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申报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和情况说明等。
(三)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四)确定。领导小组提出的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资金认定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对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的主体及资金额度进行认定(不申报或资料不全的不予认定)。
(二)争取政策项目资金以当年下达的资金实际到账凭证或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为依据。
(三)依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每个单位按照资金下达额度分别计入单位争资总量。
(四)债券资金,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计入单位争资总量,同时,财政、发改部门分别按5:5计入单位争资总量。
(五)各乡镇资金认定须为本乡镇自主争取下达资金。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考核一次,认定结果纳入“党建引领、比拼四季”擂台赛总成绩。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政策项目资金
1.分配性资金:目标任务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实际到账资金完成当年任务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2.争取性资金:实际到账资金50-1000万元(含)的单位,按照1%的比例奖励工作经费;实际到账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照实际到账资金0.5%的比例+10万元奖励工作经费。
3.争取到有资金支持的国家级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10万元;争取到有资金支持的省级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5万元。
4.下达争取性目标任务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先进单位;500-10000万元(含)的,给予通令嘉奖;10000万元以上的,记集体三等功。
5.各乡镇、林站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依据争取资金落地本辖区项目个数、争资额度、保障满意度分别按照3:3:4的权重量化打分,排名前三的,分别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债券资金
实际到账资金1000-5000万元(含)的单位,给予先进单位,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5000-10000万元(含)的单位,给予通令嘉奖,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单位,记集体三等功,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单位(含资金申请报告费用)、财政、发改6:2:2比例分成。
(三)争取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参照债券资金奖励工作经费。
第八条 督导督查
每季度组织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为成员的争资督导督查工作组,对各单位争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督查,按完成序时进度进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擂台赛分别奖励1分;排名后三位的,分别扣减1分。
第九条 惩罚措施
(一)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完成率低于50%的,给予通报批评;低于20%的,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二)各乡镇、林站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综合排名后两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严肃纪律
各单位上报争资数据和资料要实事求是,对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奖资格,追回奖励的工作经费和资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的工作经费一季度一兑现;每个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宝丰县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宝争资〔2019〕1号印发)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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