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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8条政策意见

 

 

 

宝丰县人民政府文件

政文〔2020〕12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8条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降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助力中小微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县金融业服务中心、人行宝丰县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宝丰监管组)

2.保障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贷款成本,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金融业服务中心、人行宝丰县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宝丰监管组)

3.维护中小微企业金融消费权益。疫情期间,引导中小微企业采取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开设“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县金融业服务中心、人行宝丰县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宝丰监管组)

(二)稳定职工队伍

4.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或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计征滞纳金等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社保经办机构)

(三)减轻企业负担

5.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国资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住建局)

6.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县税务局上报省税务局批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做好中小微企业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因疫情的影响,导致中小微企业错过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的,各相关审批单位应及时指导、协助企业补办手续。(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8.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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