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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说唱文化发展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市工作部署,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一、《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宝政通〔2016〕6号)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20〕3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宝政办〔2020〕3号文件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予以保留,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另外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附件2所示修改后内容执行,不再另行印发文件。

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相关配套文件的清理和衔接工作。


附件:1.县政府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县政府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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