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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惠企政策选编(2024年7月)

宝丰县惠企政策选编

2024年7月

   

一、科技类

(一)项目资助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重大科技专项申报

(四)重点研发专项申报

(五)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六)省产业联合基金申报

(七)产业联合基金申报

二、工业类

(一)省制造业专项资金

)省满负荷生产奖补

)市制造业专项资金

三、就业创业类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用人单位保险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

(四)就业见习优秀基地奖补

(五)创业担保贷款

(六)开业补贴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大众创业优秀项目补助

)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示范园区奖补

四、社会保险类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二)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职业技能提升类

(一)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技师培训项目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金蓝领”技能提升培训计划

(四)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六、职称申报类

(一)非公企业职称倾斜政策

(二)民营企业职称倾斜政策

七、金融类

(一)碳减排支持

(二)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三)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八、财税类

(一)稳经济促发展

(二)府采购领合同融资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四)二手车经销业务有关税费政策

)企业还贷周转金

)普惠金融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九)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九、水电气类

(一)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用水快速报装

)“小水珠”服务

)自来水阶梯价格

工商业用电政策

)餐饮场所“瓶改管”

平燃宝丰县公司天然气价格

十、设备更新类

(一)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三)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五)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

(六)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十一、能源类

工业企业荷储一体

十二、国债支持类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

十三、汝瓷支持类

汝瓷产业扶持


一、科技类

(一)项目资助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2.政策要点

围绕河南省优势和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特色产业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将给予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为60-200万元/项。

3.适用对象

河南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4.申报流程

登陆(http://zlx.hnkjt.gov.cn/kjfzzx)网上进行申报。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5-8月。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填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2.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适用对象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4.申报流程

企业登录http://qyyf.hnkjt.gov.cn/czbt进行申报。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5-6月。

(三)重大科技专项申报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

2.政策要点

严格按照省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3.适用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4.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http://xm.hnkjt.gov.cn/网上。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10-12月。

(四)重点研发专项申报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的通知。

2.政策要点

项目应按照省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3.适用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4.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http://xm.hnkjt.gov.cn/进行网上申报。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8-10月。

(五)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政策要点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对申报成功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

3.适用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4.申报流程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省科技厅进行审核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

(六)省产业联合基金申报

1.政策依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

2.政策要点

河南省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

3.适用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

4.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经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登录系统(http://www.hnstf.cn)进行申报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5-7月份。

(七)产业联合基金申报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科技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项目》的通知。

2.政策要点

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分别为100-300万元、20-50万元。

3.适用对象

为在平顶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

4.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经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登录系统(http://www.hnstf.cn)进行申报。依照惯例申报时间为每年5-7月份。

二、工业类

(一)省制造业专项资金

1、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21〕62号)。

2、政策要点

新技术改造类

(1)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产业技术创新类

(1)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2)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不超过3年。

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头雁企业类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类

(1)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

(2)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国家级奖项定额奖励类

(1)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有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中小企业类

(1)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2)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市、县(市、区)建立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3、适用对象

县域工业企业

(二)省满负荷生产奖补

1、政策依据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运行〔2024〕21号)。

2、政策要点

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3、适用对象

适用规上工业企业

(三)市制造业专项资金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企〔2022〕3号)。

2、政策要点

技术改造类

(1)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家级、省级奖项定额奖励类

(1)对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经省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中小企业类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省工信厅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适用对象

县域内工业企业


    三、就业创业类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

2、政策要点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适用对象

县域内企业。

4、申报流程

当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受理审核;政府网站公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二)用人单位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2、政策要点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3、适用对象

县域内中小微企业。

4、申报流程

向人社部门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三)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209号)

2、政策要点

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见习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3、适用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4、申报流程

向人社部门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四)就业见习优秀基地奖补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2、政策要点

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

3、适用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4、申报流程

向人社部门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公示;省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五)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3)关于修改《平顶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的通知(平人社〔2024〕18号)

2、政策要点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财政贴息贷款和自付利息贷款:

(1)财政贴息贷款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最高贷款期限2年(现阶段贴息后年利率为1.675%),小微企业不超过400万,最高贷款期限2年(现阶段贴息后年利率为2.425%)。

(2)自付利息贷款不限年度次数,利率按照经办银行协商利率执行,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要求

属于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宝丰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核;实地调查;集体研究评审;向银行出具担保手续;银行审核申请人手续,发放贷款。

5、承诺办理时限

七日内办理完成

(六)开业补贴

1.政策依据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政策要点

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3、适用对象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

4、申报流程

向人社部门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

(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平顶山市大众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的通知》(平人社〔2021〕58号)

2、政策要点

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适用对象

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

(八)大众创业优秀项目补助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人社〔2021〕59号)

2、政策要点

被评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的,给予2-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3、适用对象

被评为市级大众创业优秀的项目。

(九)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示范园区奖补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59号)

2、政策要点

平顶山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平顶山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2-10万元奖励。

3、适用对象

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


    四、社会保险类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

2、政策要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仍按1%执行。

3、适用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

(二)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1.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

2、政策要点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3、适用对象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2)超出60日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1.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

2、政策要点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适用对象

县域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

4、办理时限:30日

(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政策依据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

2、政策要点

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适用对象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13项:焊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安全保护服务人员(保安员、民航安全检查员)、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航空运输服务人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轨道交通运输服务员(轨道列车司机)、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客运驾驶员、经营性货运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家畜繁殖员。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职业技能提升类

(一)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1)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平顶山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技领办〔2022〕5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2、政策要点

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企业新录用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按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

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补贴300元/人。

3、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职工

4、申报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认定;资金拨付。

5、承诺申报完成时间

自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

(二)技师培训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

(1)平顶山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平顶山市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技领办〔2022〕5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2、政策要点

企业职工通过培训经鉴定取得补贴工种范围内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4000元/人培训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000元/人培训补贴。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给予2000元/人补贴。

3、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职工

4、申报流程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5、承诺申报完成时间

自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

(三)高技能人才“金蓝领”技能提升培训计划

1.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高技能人才“金蓝领”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的通知》(豫人社函〔2019〕180号)(每次省厅统一组织,2019年文件仅供参考)

2、政策要点

选取企业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教学一线、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团队高技能人才赴省内外知名企业培训中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或省级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等场所开展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为内容的培训。

3、适用对象

企业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教学一线、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团队的高技能人才

4、申报流程

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期培训开班2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核后确定参训人员名单。

5、承诺申报完成时间

自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

(四)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1.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21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121号)

2、政策要点

被评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

3、适用对象

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拟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用人单位

4、申报流程

市人社、财政、教育部门组织申报;实地考察;推荐;上报。

5、承诺申报完成时间

自提交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2、政策要点

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培训期1年),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培训期原则2年)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际支出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申请补贴。

3、适用对象

企业

4、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县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5、承诺申报完成时间

自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


    六、职称申报类

(一)非公企业职称倾斜政策

1.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

2、政策要点

对非公企业工程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以直接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3、适用对象

在非公企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民营企业职称倾斜政策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平人社〔2018〕163号)

2、政策要点

我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条件中打破学历条件限制,对民营企业中满足高中及以下毕业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人员。

3、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注册的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与工程专业相关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以及取得相关注册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均可自主申报。


    七、金融类

(一)碳减排支持

1.政策依据

《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78号)

2、政策要点

人民银行通过该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商业贷款,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目前,该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末,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石龙区农信联社。

3、适用对象

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重点减碳领域。

(二)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1.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2、政策要点

实施期限至2024年末,并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贷款利率与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支持范围为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等。

(三)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

1.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2、政策要点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规模3000亿元,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末。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不超过2家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城市范围为全国各城市和县城。所收购的商品房严格限定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

3、适用对象

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类的企业。

(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激发活力的若干意见》(平政〔2022〕10号)

2、政策要点

分段奖励强化激励,上市后备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其中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在河南证监局网站公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交易后给予40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入平顶山市的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通过挂牌融资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3、适用对象

“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的上市企业。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3〕7号)

2、政策要点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对接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申报流程

登陆平顶山信易贷网站;完成注册;册登陆后进行企业绑定认证;企业认证后进行融资申请;融资申请提交完成。


    八、财税类

(一)稳经济促发展

1.政策依据

《宝丰县财政局关于稳经济促发展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宝财字〔2022〕101号)

2、政策要点

1.落实预留采购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评审时给予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时应当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5%作为其价格分。

3、适用对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融资

1.政策依据

《宝丰县财政局关于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宝财字〔2021〕102号)

2、政策要点

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在政府采购系统平台“结果公告”栏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线上申请渠道,实现企业贷款“一键办理”。

3、适用对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各地均规定减征幅度为50%)减征“六税两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已依法享受其他减税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

2、减免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

3、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

购买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

(四)二手车经销业务有关税费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政策要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4、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

(五)企业还贷周转金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办〔2017〕135号)

2、政策要点

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为我市企业借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到期还贷续贷提供服务。

3、适用对象

县域企业

(六)普惠金融

1.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

2、政策要点

(1)在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激励补助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的1%。

3、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业军人证》《自主择业证》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包括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

(8)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9)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11)新市民(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政策要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1)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政策要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2)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要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3)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政策要点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要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政策要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政策要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6)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政策要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万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政策要点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

涉农企业

(八)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支持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政策要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3、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政策要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

九、水电气类

(一)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1.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河南省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3)《宝丰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的通知》

2、政策要点

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无需申请,通过系统后台检测,主动与客户对接。

3、适用对象

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用水快速报装

1.政策依据

《宝丰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用水快速报装服务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实现对企业用户供水即零申请、零跑腿、零材料、零收费、零审批、零打扰。实现一个环节通水(受理即通水)。并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做到企业通水零投资。

3、适用对象

全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小微企业申请的公共供水管线接入工程,主要为从公共供水管网到产权分界点的供水连接管。

4、申请流程

通过电话报装,指尖水务APP,实体营业厅申请报装;

5、承诺办结时长

0.5个工作日。

(三)“小水珠”服务

1.政策依据

《宝丰县银龙水务管家式“小水珠”服务专员制度》

2、政策要点

为企业提供管网体检、管网维修技术、龙头水水质检测、表后测漏等免费服务。

3、适用对象

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客户及意向客户(个人或单位)。

(四)自来水阶梯价格

1.政策依据

宝发改收费〔2021〕125号《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宝丰县自来水阶梯价格进行调整的批复》

2、政策要点

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行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三级阶梯、价差1:1.5:3和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的原则进行调整。

年用水量216立方米以内,水价为每立方米2.94元;

年用水量217-324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41元;

年用水量325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82元;

(2)非居民用水

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及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的1.8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水价

(3)特种用水

美容美发、洗浴及洗车行业用水由现行的2.80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

3、适用对象

城区居民、非居民用水户

(五)工商业用电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0〕 1479号)

2.政策要点

推行小微企业用户用电报装“三零”、“三省”服务,为客户打造“量身制定”用电方案服务,解决客户难题。

3.政策适用对象

工商业、居民用电客户

4.申报流程

线上客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进行快捷申请,线下客户可到各供电营业厅进行用电办理。

5.承诺办结时限

不超过11个工作日(单电源)或21个工作日(双电源)。

(六)餐饮场所“瓶改管”

1.政策依据

《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餐饮等场所“瓶改管”工作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对于G16燃气表以下的用户,实行“存气费,免收安装费”政策。

流量表规格2.5立方米的燃气用户,预付2年1000m³气费。

流量表规格4立方米的燃气用户,预付2年3000m³气费。

流量表规格6立方米的燃气用户,预付2年4000m³气费。

流量表规格10立方米的燃气用户,预付2年6000m³气费。

流量表规格16立方米的燃气用户,预付2年10000m³气费。

3、适用对象

餐饮及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商户、企事业单位等。

(七)平燃宝丰县公司天然气价格

1、政策依据

依据平发改价管〔2019〕84号文件。(2)依据平发改价管〔2024〕33号文件

2、政策要点

居民燃气销售实行阶梯气价,50m3以下销售价格2.58元/m3;50m3以上(含)销售价格3.35元/m3,城市低保家庭月使用30m3(含)以下,享受优惠价格2.16元/m3,30m3以上执行居民正常气价。

自2024年6月1日起非居民燃气销售价格4.59元/m3(注:如遇价格调整,以市发改委备案的价格标准执行)。


  十、设备更新类

(一)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3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财税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1.政策依据

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通知

2、政策要点

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贷款的再贷款额度为1000亿元;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贷款的再贷款额度为4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展期利率不变。

3、支持领域

科技创新方面,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重点支持工商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五个领域。

3、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属于在建或年内可开工的项目。

(2)申报项目贷款需求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并明确不超过3家意向银行。

4、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县工信部门初审;市工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省工信厅审核项目推送至国家工信部;工信部审核通过后推送至意向银行;2个月内未签订贷款合同的项目,将推送至21家银行;项目单位和相关银行对接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三)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

2、政策要点

(1)财政资金支持。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淘汰更新补贴,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资金等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2)健全金融保险支持。金融机构强化对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3、支持领域

实施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老旧机车淘汰更新、邮政快递老旧设备替代、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标准提升。

(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3月,住建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1)财税政策。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助。

(2)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

3、支持领域

部署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建筑施工设备、建筑节能改造。

(五)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5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引导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的支持。

3、支持领域

观光游览设施更新、游乐设施更新、演艺设备更新、智慧文旅改造、文物保护利用能力提升、电影产业高新促进、高清超高清设备更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等八项重点领域。

(六)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5月,省工信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2、政策要点

(1)落后低效设备替代。(2)绿色生产设备改造。(3)本质安全设备提升。(4)高端先进设备更新。(5)试验检测设备升级。(6)智能制造设备应用。(7)节能节水设备推广。(8)固废处理设备提升。(9)智能煤矿设备转型。

3、政策支持

(1)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坚持省市联动,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

(3)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数字化智能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4)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

(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1.政策依据

2024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

2、政策要点

(1)产业领域财政支持政策

①对全省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贴息。

②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头雁”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③对工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补贴。

④通过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三种金融服务模式,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

⑤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单位、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等,按照实际投资额、技术服务收入等情况给予补助。

⑥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力争2024年基金增加投入超过300亿元。

(2)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领域财政支持政策

①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倾斜支持城市管网、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②对购买纯电动重型卡车车主按照不高于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③各地更新城市公交车及出租车,对购买新能源车辆给予补贴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增加补贴。

(3)消费领域财政支持政策

对购买智能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家居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各地实际财政支出的30%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每台不超过10000元,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十一、能源类

工业企业荷储一体化

1.政策依据

《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并下发《关于组织报送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通知》

2.政策要点

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主体应为电力用户(企业主体),企业完全利用自有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屋顶光伏项目的,不受试点数量限制。利用周边资源建设的,原则上由市级选取5个试点开展建设,涉及开发分散式风电的,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且按照风电项目入库程序和要求开展。

3.适用对象

工业企业


  十二、国债支持类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

1.政策依据

平顶山市发改委关于抓紧自上而下开展2024年第三批“两重”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

2、政策要点

聚焦“两重”(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支持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文化旅游设备更新、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建设改造、污水垃圾设备购置更新、粮食仓储等领域高质量谋划储备项目,积极向上申报争取国债资金支持。

3、适用对象

符合“两重”支持领域的所有单位和企


十三、汝瓷支持类

汝瓷产业扶持

1.政策依据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汝瓷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宝政文〔2017〕171号)

2.政策要点

1)对新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或省新产品研发计划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实施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陶瓷企业使用节能高效窑炉和设备的,给予设备投资5%的奖励;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3%进行奖励;500万元以上按4%进行奖励。

(3)对陶瓷企业或个人当年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规模化生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并规模化生产的,分别给予每项0.2万元、0.1万元的资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并规模化生产的,每项资助5万元(同一项专利只资助一次);对新列入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获得国家级大师称号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大师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5)给予新取得行政认定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或产品商标,给予一次性0.1万元奖励。新获得行政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奖励。

(86)参加国内重大赛事给予每个展位不低于50%的补助,国外的给予1万元补助,国家级大师、非遗传承人展位费、特装费给予全额补助。

3.适用对象

县域内汝窑陶瓷企业和从业者。

4.申请流程

(1)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获得荣誉证书、发明专利、参展发票等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每年度8月31日之前申请,8月31日之后材料延续到下年度申请。

5.办结时限

每年度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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