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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增强县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选拔科学性,根据科技部、省委省政府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实施和参与县科技项目的企业信用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县科技项目包括县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资助项目和评优评先项目等。政策性资助项目包括项目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助等。评优评先项目包括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认定项目等。

第三条  县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县科技局对企业在申报、实施和参与县科技项目等活动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与信用信息应用

第六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内容应贯穿于科技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1.项目立项。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3.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4.其他。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进行记录与评价。

第七条  日常信用信息由县科技局各业务处室负责统计与归集,每季度报送至计划科;计划科定期将汇总的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报送县信用办。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XXX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管理方式

第九条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基本信息指企业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县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信用行为指企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第十条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履行相关承诺,正确使用相关经费,顺利通过验收,在社会、市场等领域受到一致认可,并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在科技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监督管理、验收等过程中,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措施不当、不尽责,造成申报项目与事实不符,或项目立项后未能有效实施、实施后不能按要求验收结题等行为;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资金、专利侵权等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依据企业参与县科技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和严重失信E。

第十三条  建立守信“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被评为“红名单”的,县科技局在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被评为“黑名单”的,取消相关认定、奖励、财政资助等资格。“红名单”、“黑名单”应在局内处室信息共享,为项目立项、兑现企业扶持政策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行政处罚“黑名单”应上传信用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章  信用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科技项目时,除申报指南或相关通知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将作为重要佐证信息。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秘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科技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状态

信用记录要素

信用评级

良好信用

符合信用良好B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科技合作奖、创新创业市长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励;

2.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3.科技成果转化好,社会效益显著。

信用

优秀

A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真实准确;

2.按要求落实项目经费;

3.经费使用规范;

4.按要求报告项目中期、年度执行情况;

5.按要求及时报送科技统计数据;

6.项目调整一次以内,且程序符合规定;

7.按合同要求实施并按时通过验收;

8.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信用

良好

B

一般信用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不准确、不完整;

2.任务调整两次及以上,或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项目实施内容;

3.未按要求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科技统计等工作;

4.除不可抗因素,项目进度滞后或未及时验收;

5.主动要求中止项目实施,并全额退回项目经费;

6.不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工作;

7.不执行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但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一般

失信

C

不良信用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不真实,存在虚报数据、夸大成果、隐瞒缺陷等行为;

2.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3.项目中止或被撤销;

4.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5.除不可抗因素,到期项目应结未结;

6.经费使用与合同经费预算有较大偏差,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7.其他违反合同或规定的行为,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较重

失信

D

1. 在县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管理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经费,造成恶劣影响,如存在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研发经费和研发成果,伪造证明文件、证书,行贿等行为;

2.经费使用违规,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违规开支科技经费等行为;

3.其他违反合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

失信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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