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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园铮2024年2月26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定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陈园铮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决定对陈园铮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我局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平(宝)人社工伤认字[2024]26号)。
因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平(宝)人社工伤认字[2024]26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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