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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2023〕85号、豫农文〔2023〕23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宝丰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示范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6月底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手中。
附件:宝丰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宝丰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
附 件
宝丰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资金兑付工作,根据《河南省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化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惠农补贴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惠农补贴政策效能,鼓励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稳步提升耕地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2023年上级拨付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962万元,按照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进行分配,全县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补贴资金均通过农户社保账号“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严格界定补贴面积。由于我县土地确权数据尚未最终完成,所以,2023年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仍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补贴面积的核实。村委会对照《2023年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将补贴对象、面积、金额等事项进行登记、汇总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事项的核实、公示等工作。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按《清册》的完整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分户电子文档一同上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后,组织编印全县《清册》,送县财政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清册》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社保卡账号等内容。
(六)补贴资金的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代发金融机构从“一卡通”系统中获取补贴对象姓名、金额、银行账号等发放基础数据,进行打卡发放并及时反馈发放结果。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修正发放基础数据,通知代发金融机构获取数据后再次打卡发放;若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打卡发放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后,通知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放耕地地力补贴是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保障补贴发放工作有序进行。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自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分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补贴面积核实、补贴信息公示等工作,汇总补贴《清册》,并做好补贴信息的归集、整理、存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等。承担补贴资金兑付的金融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农户存取补贴资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民群众广泛知晓,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乡要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
财政局:6515622
农业农村局:13071785366(24小时) 723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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