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3-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涉农补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
农机管理部门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
(一)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购机者的购机行为进行核实确认。
(四)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组织专人对所购机具进行核实。
三、补贴资金申请及结算
(一)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分批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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