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6-0000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旅游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有效整治全县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购物”等问题,维护公平有序、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宝丰县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现将宝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投诉热线以及投诉受理内容公示如下,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提供有效线索和意见建议。
一、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投诉热线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375-6522132(宝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热线)
三、受理范围
(一)导游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或取得导游证但未接受旅行社委派,通过无资质群体、网店等非正规渠道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服务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虚假宣传,强迫、欺骗或诱导游客消费,收受回扣或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4.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游客兜售物品、强制消费、索要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约定行程单安排,随意变更旅游团队人员及行程,压缩景区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或自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6.伪造、转借或冒用导游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旅行社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游客购买低价游产品;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安排必须参加的付费项目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8.以各种手段进行道德绑架,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将游客滞留购物场所或付费项目场所,强迫、欺诈、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9.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的违法违规行为。
10.不签订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变更旅游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安排非法营业或未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强制服务升级,捆绑销售景区联票、套票和景区环保摆渡车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11.未向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支付地接及服务费用;不向导游支付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未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2.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如转借、伪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超越业务许可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层层转包旅行社业务,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
(三)在线旅游平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3.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格的旅游产品广告和信息,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或以“政府补贴”“尾单甩卖”等虚假营销噱头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
14.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业务许可范围,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线上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或为无资质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15.企业或个人诱导、欺骗游客在平台外进行交易(如添加私人微信、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定金或团款),以规避平台监管、增加游客维权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16.在线旅游平台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合理搭售,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举报人需如实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及具体线索或证据材料(如旅游合同、发票、收据、购物小票、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宝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或捏造事实;严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宝丰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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