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1 | 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2 | 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工作,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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